亞律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

法規訊息 May 06, 2024

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「商標法」部分條文,定自113年5月1日施行

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之「商標法」部分條文,導入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機制、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,以及明確商標圖樣中部分具功能性之權利範圍等新措施,行政院公告,自113年5月1日施行。

新法引進商標加速審查機制

考量到部分業者有出國參展或授權他人使用的需要,甚至收到侵權警告等情形,有取得商標急迫性。新法引進加速審查機制,申請人有即時取得權利的必要時,得備具加速審查申請書,敘明事實以及理由,繳納每類加速審查費後,由智慧局進行加速審查,預計發出首次審查通知時間可縮短到二個月。

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

為推動從事商標代理業務之專業能力認證及登錄管理機制,新法建置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機制。對於可以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,除律師、會計師等專門職業人員及通過專業能力認證考試的商標代理人外,為兼顧新法施行前已長年從事商標代理業務者之權益,明定新法施行前3年,每年辦理商標申請註冊及其他程序達10件,且於施行翌日起1年內申請登錄為商標代理人,亦得持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,以確保既有相當實務經驗者的權益。智慧局已於4月底公告商標代理人登錄申請書,自113年5月1日開始受理登錄。

商標圖樣中具功能性部分應以虛線方式呈現

商標圖樣中具功能性之部分,例如電風扇的葉片、輪胎的圓形外觀,基於公益性考量,並無法透過使用取得註冊,而且不屬於商標的一部分,不應將功能性部分納入商標整體作為判斷混淆誤認之虞,新法明定功能性部分若未以虛線方式呈現者,不得註冊。

另外,為配合新法施行,相關「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」、「商標法施行細則」、「商標規費收費標準」及「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作業程序」等4項子法,同步自113年5月1日生效。

資料來源

經濟部智慧財產局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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