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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 & A 實務問答

著作權

Q依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,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,如有數位繼承人繼承某一著作,利用人要利用該著作是否須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?

A依著作權法規定,共有的著作財產權,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,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,不得拒絕同意。於著作財產權人死亡後,有好幾位繼承人繼承著作財產權的遺產時,各該繼承人即成立著作財產權的共有關係,利用人如欲利用該著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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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著作權法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規定的「通知/取下」(Notice/ Take Down)機制如何運作?

A一、權利人的「通知」:
著作權人一旦發現網路上有侵害其著作權之內容時,只需依著作權法規定通知ISP,即可經由ISP的配合取下而迅速排除侵權行為,並避免損害範圍的擴大。至於著作權人通知的格式,本局已在其實施辦法中予以明文。同時,ISP為配合收取權利人的通知,需指定聯繫窗口並公告相關資訊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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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著作權法明定「暫時性重製」為重製,對一般人使用電腦、影音光碟機來觀賞影片、傳遞資訊等行為,會不會受到影響?

A著作權法所稱的「重製」,就是把著作拿來重複製作而重現著作內容,不管重製的結果是永久的,或者是暫時的,都是重製。
儲存在RAM裡面的資訊,會因為關機電流中斷而消失,換句話說在開機的時候,從電腦主機的記憶區中重製進入RAM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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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影片中如有收音機或電視機播放出音樂或畫面,是否會有著作權之爭議?

A依著作權法規定,重製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,因此於影片中播放收音機或電視機的音樂或畫面,如該音樂或畫面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,就涉及音樂或畫面重製的行為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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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可否將文告、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,編輯成書?

A著作權法規定,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,以獨立的著作保護之。編輯著作的保護,對其所收編著作的著作權不生影響。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編輯成編輯著作的權利。將文告、經典作品抽出精華金句,編輯成書,如其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,可成為編輯著作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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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什麼是「權利管理電子資訊」?著作權法有什麼新的規定?

A「權利管理資訊」是指有關著作權利狀態的訊息,諸如著作名稱是什麼、著作人是誰、著作財產權是由何人享有、由何人行使、要利用著作的人應向什麼人徵求授權等等與著作權管理相關的訊息,都是權利管理資訊。利用人透過權利管理資訊可以得知如何才能合法利用著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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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著作權法第90條之4第1項第2款所稱「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,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」所指為何?

A一、為建構合法健康的網路使用環境,著作權法要求ISP如欲進入「責任避風港」,除需符合第90條之6至第90條之8所定各類ISP所適用的個別免責要件外,尚須符合第90條之4第1項所訂定所有類型ISP均適用的共同免責要件,其中第1、2款規定,ISP應制訂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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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「網路服務提供者 (ISP)民事免責事由」的適用對象為何?

A一、著作權法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民事免責事由的適用對象為網路服務提供者(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, ISP),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9款規定,包含下列服務提供者:
(一)連線服務提供者:如提供撥接上網服務的中華電信Hinet、So-net及Seednet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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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「網路服務提供者(ISP)民事免責事由」的施行,對於網路使用者有何影響?

A一、網路使用者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,在網路上任意上載、轉貼、於網路拍賣盜版品或利用點對點傳輸(P2P)軟體非法傳輸未經授權的影片、音樂或文章,已構成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的行為,著作權人除可對網路使用者提出告訴外,亦得選擇向ISP業者發出通知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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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一般的插畫、圖形著作,可否藉電腦或變形繪製或部分重繪後以書面出版或CD-ROM出版?

A重製指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。改作:指以翻譯、編曲、改寫、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。重製權與改作權都是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。插畫、圖形著作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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